核心提示
江苏某网络公司运营"电竞帮"APP,为热门游戏提供商业化代练撮合服务,允许未成年人担任"打手"接单代练。游戏运营方起诉认为此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破坏防沉迷机制。法院认定双方存在竞争关系,代练行为违反行业规范和商业道德,损害游戏运营业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60万元。
01 亿万市场背后的灰色产业
2016年10月,年轻的创业者王某在南京成立了一家网络科技公司,瞄准了一个看似前景广阔的市场——游戏代练服务。在他的构想中,这将是一个连接游戏技能高超的"打手"与渴望快速提升段位的普通玩家的平台。
"现在的年轻人工作忙,没时间打游戏升级,但又想在朋友面前有面子。"王某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解释自己的商业逻辑:"我们提供的是一种时间置换服务,让技术好的人帮技术差的人打游戏,各取所需。"
他开发的"电竞帮"APP很快在市场上获得了成功。注册用户达到30-40万,"打手"超过5000人,月流水达到300-400万元。平台从每笔代练交易中抽取佣金,生意做得风生水起。
然而,王某没有意识到的是,自己的商业模式正在触碰法律的边界。
02 一款现象级游戏的烦恼
与此同时,在深圳和成都,两家游戏公司正在为自己开发运营的一款现象级竞技游戏而自豪。这款游戏自2015年上线以来,迅速成为国内最受欢迎的手机游戏之一,拥有数亿用户。
但是,成功也带来了烦恼。游戏公司发现,大量的代练行为正在破坏游戏的公平竞技环境。更严重的是,这些代练行为还在规避游戏的防沉迷系统。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游戏公司必须实施严格的防沉迷措施:未满18周岁的用户只能在特定时间段进行游戏,充值金额也有严格限制。这些措施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但是通过代练平台,未成年人可以轻易获得成年用户的账号密码,从而绕过防沉迷限制,无限制地进行游戏。这让游戏公司的防沉迷措施形同虚设。
"我们投入了大量资源建立防沉迷系统,但代练平台的存在让这些努力白费了。"游戏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说道。
03 法律战争的序幕
2022年,忍无可忍的游戏公司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联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江苏某网络公司的代练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起诉书中,原告详细列举了被告的"罪状":
被告运营的"电竞帮大神端"APP设立了专门的游戏代练专区,招募游戏代练"打手",收取代练保证金,将代练交易商业化、规模化。更严重的是,平台允许未成年人担任"打手"接单代练,也允许他们获得他人游戏账号密码,绕过防沉迷措施无限制进入游戏。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游戏行业的基本规范,更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的直接破坏。"原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慷慨陈词。
面对这些指控,江苏某网络公司进行了有力的反击。他们的辩护律师提出了三个关键观点:
首先,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游戏代练,这是一个游戏行业的灰色地带。
其次,代练行为不涉及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双方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最后,他们强调自己是在规范无序的代练市场,而非制造问题。
04 竞争关系认定的法理辨析
这个案件的第一个争议焦点是:代练平台运营方与游戏运营方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
从表面上看,江苏某网络公司提供的是代练撮合服务,而游戏公司提供的是游戏运营服务,两者似乎属于不同的业务领域,不存在直接竞争。
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问题远比表面看起来复杂。
"虽然双方的业务模式不同,但他们都是基于同样的用户群体、同样的游戏产品开展经营活动。"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中写道:"江苏某网络公司的代练服务直接依赖于游戏公司的产品,利用了游戏的知名度和用户粘性。"
更重要的是,代练行为对游戏的公平竞技性产生了直接影响。当普通玩家发现自己面对的可能不是真正的对手,而是代练的"职业选手"时,游戏体验必然会受到影响。
"我们花钱充值升级装备,结果发现对手都是代练,这还有什么意思?"一位游戏玩家在社交媒体上抱怨道。
法院最终认定,双方虽然业务范围不同,但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竞争关系。
05 商业道德的边界在哪里?
案件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更加复杂:代练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法院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发现了一个重要事实:在网络游戏行业中,禁止代练已经成为业内公认的行为准则。
几乎所有主流游戏的用户协议中都明确规定:"不得将游戏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不得作为代打代练等商业性使用。"这不仅仅是个别公司的规定,而是整个行业的共识。
更重要的是,国家相关部门也多次发文,要求游戏平台落实实名认证制度,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赁交易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陪玩、代练等服务"。
"江苏某网络公司作为互联网游戏服务行业的经营者,明知代练行为被游戏行业规范所禁止,仍然大规模组织此类活动,主观上难谓善意。"法院在判决书中严厉指出。
证据显示,江苏某网络公司不仅知道代练行为的争议性,还故意利用这种争议性谋取利益。他们商业化、规模化地助推"打手"使用他人注册的账号进行代练,使得未成年人可以超出法律规定的时间无限制地进行游戏。
06 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底线
在所有争议中,最触动人心的是未成年人保护问题。
法院调查发现,通过"电竞帮"平台,大量未成年人不仅可以接单成为"打手",还可以获得成年用户的账号密码,从而绕过防沉迷系统的限制。
一个典型的案例是:14岁的小明(化名)通过平台接单代练,每天可以游戏10多个小时。按照防沉迷规定,他本来只能在周末的特定时间段游戏,每天不超过1小时。
"这完全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初衷。"儿童权益保护专家李教授表示:"防沉迷系统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代练平台的存在让这些保护措施形同虚设。"
法院认为,江苏某网络公司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商业道德,更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其行为导致"未成年防沉迷"保护机制形同虚设,加剧了未成年人沉迷游戏的社会问题。
07 损害后果的多重维度
代练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多维度的:
对游戏运营方的损害:代练行为影响了游戏的公平竞技性,导致普通玩家对游戏产生质疑,影响游戏的商业信誉和用户留存。
对游戏用户的损害:正常参与游戏的用户获得了虚假的游戏体验,游戏的公平性被破坏,用户权益受到侵害。
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代练行为破坏了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可能引发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收集的数据显示,代练行为猖獗的游戏,用户流失率明显高于其他游戏。"游戏行业分析师张某提供的数据显示,代练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游戏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08 一审判决的司法智慧
2022年12月9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要诉求:
第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必须立即停止通过"电竞帮大神端"APP、"电竞帮"APP允许未成年人提供游戏代练的行为。
第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60万元。
第三,消除影响:在"电竞帮大神端"APP首页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这个判决在法理上有几个重要突破:
首先,明确了代练平台与游戏运营方的竞争关系,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其次,确立了代练行为违反商业道德的司法认定标准,强调了行业规范的法律效力。
最后,突出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将其作为判断行为正当性的重要标准。
09 二审维持的法律确定性
江苏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在上诉状中重申了此前的观点,认为代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是,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进一步阐明了相关法理:
"互联网时代的竞争关系不能仅以传统的同业标准来判断。只要经营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交叉或关联关系,一方的行为能够影响另一方的竞争优势,就可以认定存在竞争关系。"
这个表述为互联网时代的不正当竞争认定提供了新的思路。
10 行业影响与社会反响
这个判决在游戏行业引起了巨大反响。许多游戏公司纷纷表示,这为他们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个判决具有里程碑意义。"游戏行业协会秘书长表示:"它明确了代练行为的法律边界,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同时,一些代练平台开始调整自己的商业模式。一些平台宣布不再允许未成年人担任"打手",加强了对代练行为的限制。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这个判决过于严格。"代练确实存在一定的市场需求,完全禁止可能不太现实。"一些业内人士认为,关键是要规范代练行为,而不是一禁了之。
11 深层次的法理思考
这个案例折射出的法理问题具有深远意义:
第一,互联网时代竞争关系的重新定义。传统的竞争关系认定以同业竞争为主,但在互联网时代,平台经济的发展使得不同行业之间的关联性越来越强,需要重新审视竞争关系的内涵。
第二,商业道德与行业自律的法律效力。本案明确了行业规范和商业道德在司法认定中的重要作用,这为其他行业的自律管理提供了启示。
第三,未成年人保护的优先原则。在商业利益与未成年人保护之间发生冲突时,法律明确选择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立场,这体现了法律的价值追求。
12 实务操作指引
对于相关行业的经营者,这个案例提供了重要的实务指引:
对于游戏公司:应当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禁止代练等违规行为;建立有效的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代练行为;必要时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代练平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建立有效的用户身份验证机制;避免商业化、规模化地组织违规代练活动。
对于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游戏行业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这个案例最终以江苏某网络公司败诉告终,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远未结束。在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如何在鼓励创新与保护合法权益之间找到平衡,如何在追求商业利益与承担社会责任之间找到平衡,仍然是我们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
素材来源
本文基于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某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9-2-182-002)》以及相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一审: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1民初555号;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苏民终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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